最高50000元!毕节这三家办学机构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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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
本微信平台曝光了毕节市331家非法办学机构
(点击链接查看详情:毕节公示331所非法办学机构(附举报电话))
近日
云妹子通过毕节市教育局官网了解到
七星关思贤学校
毕节德泽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举办的
志诚中学
贵州天赟霖诗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举办的
清北一中
因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
毕节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教罚决〔2018〕004号
被处罚单位:七星关思贤学校
住址:七星关区创美世纪城农改超市场附近
法定代表人:杜×× 联系电话:187××××××××
校长:陶×× 联系电话:139××××××××
本局依法查处你违法办学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思贤学校招收高中阶段教育学生。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高中阶段办学行为;
(二)罚款3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毕节市财政局,账号:2769010001201200010216,开户行: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教育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毕节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0日
毕节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教罚决〔2018〕003号
被处罚人:毕节德泽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天河路怡景新城四组团20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80××××××××
本局依法查处你公司违法办学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志诚中学招收高中阶段教育学生。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高中阶段办学行为;
(二)罚款5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毕节市财政局,账号:2769010001201200010216,开户行: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教育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毕节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0日
毕节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教罚决〔2018〕002号
被处罚单位:贵州天赟霖诗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地)址:纳雍县乐治镇高枧村大寨组
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99××××××××,151××××××××
本局依法查处你公司违法办学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清北一中招收高中阶段教育学生,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高中阶段办学行为;
(二)罚款5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毕节市财政局,账号:2769010001201200010216,开户行: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教育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毕节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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